《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有《劳动合同》的实质。《就业协议书》制订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规定,针对高校毕业生这个特殊的群体,采取的一种特殊合同约定方式,一般情况下《就业协议书》有一定的时效性。即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特殊时间。
根据我国新《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对毕业生来说,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就业协议书》随之失效。所以,《就业协议书》不能替代《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