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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总   则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就业形势和要求,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形成全院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局面,提高我院毕业生的就业率及就业质量根据《四川农业大学毕业生工作考核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机构奖励办法

(一)考核机构:学院就业工作考核组。    学院就业工作考核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院长、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系(室)正副主任及就业秘书组成(二)奖励办法学院对就业工作表现优秀的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采取申报制:由参评集体或个人提交申报材料,学生的申报材料于6月10日前以小班为单位交学院党总支办公室教职工的申报材料于10月10日前交学院党总支办公室。就业秘书初审,报学院就业工作考核组审批并确定获奖集体和个人名单,颁发奖金。

第二条  奖励范围及奖励时间

(一)奖励范围: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或进入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或自主创业者;学院内教职工在就业工作中有突出表现,为就业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奖励时间:每年就业工作就业工作先进评选和表彰时间为10(学生奖励于毕业生离校之前奖励)

第三条   就业率、签约率的相关核定标准

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工作证明(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书或单位出示的其他正式录用函)、升学证明(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和自主创业证明(自主创业证)等材料。注:须符合学校就业率、签约率统计的要求。   签约率(%)=(签约人数+升学人数)/毕业生人数   就业率(%)=(签约人数+升学人数+灵活就业人数)/毕业生人数

就业率、签约率以6月29日前提交的有效就业证明材料为依据计算,以学校核定结果为准。

奖 励 细 则

第四条  就业工作基本补助

为加强联络,帮助和关心学生,推进就业工作,给予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通讯补助组长、副组长500元/人,成员300元/人,就业秘书300元/人(由于成员工作不到位造成延迟上交或出现重大失误,每次扣20元)

各系(室)基本补助由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条  就业能力培养与提升奖

本院教师承担学生就业辅导讲座(如考研辅导、公务员考试辅导等),奖励200元/场次。(须报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以领导小组审批结果为准)

第六条  就业渠道开拓与培育奖

(一)推荐用人单位:师生推荐新的用人单位参加双选会或召开专场招聘会并实现学生就业者,每1个新单位奖励200元。(以学生签约协议为准)

建立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师生引荐、创建就业见习基地,当年吸收学生见习1-5个的,奖励100元/基地;当年吸收学生见习6-10个的,奖励200元/基地;当年吸收学生见习11个以上的,奖励300元/基地。(需参加见习学生提供实习鉴定表证明)

 担任学生创业指导教师:教师指导学生创业并成功申报学校创业基金项目,每个项目奖励300元。

第七条  就业服务工作成效奖

各毕业班班主任要做好小班就业指导、信息统计、核对等就业服务工作。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人员须认真完成学院各项毕业就业服务工作,及时核对、统计并上报毕业生就业数据,积极开展就业调研和跟踪调查,做好档案、户口管理等其它服务工作。

毕业班班主任所带小班签约率≥90%以上给予班主任一次性工作奖励,学院总体签约率≥90%以上给予学院具体从事就业工作相关人员一次性工作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6月29日截止统计)

签约率(%)

≥90

≥95

≥98

=100

奖金(元)

300

400

600

800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质量奖

(一)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或进入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者,给予个人奖励,奖励额度如下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就业去向

级  别

奖励金额

考取各级各

类公务员

国家级

1000元/人

省厅级

500元/人

地市州级

300元/人

县级及以下

100元/人

选调生

300元/人

考取(不含保送)

研究生

出国深造

800元/人

985高校或中科院系统

500元/人

211工程高校

200-300元/人

其他知名院校

200-300元/人

世界五百强

500元/人

中国五百强(非子公司)

300元/人

上市公司(非子公司)

200/人

自主创业(成功申报学校创业基金项目)

200元/人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求人事关系派遣至单位)

100元/人

就业质量先进班级:以班级较高质量就业人次(参见上表)为依据,每年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评选0-3个就业质量先进班级,当选班级奖励班主任300元。

第九条  就业工作研究奖

开展在校生、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的调查,了解和分析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状况,对我院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或积极开展就业工作研究,发表就业工作相关研究论文,奖励100元/篇。

第十条  其  他

(一)本院教职工须积极协助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把学生就业作为最大的“民生工程”,牢固树立“毕业生就业,人人有责”的思想,抓好抓实毕业生就业工作。

以学校下达的就业率目标责任为最低控制线,未达到目标者,作如下处理:每差1%,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年终奖基数下调300元,成员年终奖基数下调200元。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学生满意度:每年6月考核组将组织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满意度进行民意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项,若“不满意”超过班级百分之四十,取消班主任当年申报奖励资格。

附     则

(一)凡在毕业生就业及签约统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本年就业工作考核及评奖资格。

(二)本办法从2012年3月起执行。

(三)原《关于促进学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四)本考核办法由学院就业工作考核组负责解释。

(五)在操作过程中如遇新情况,由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调整。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一:艺术与体育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申报表